2021湖南省直公积金提取新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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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1湖南省直公积金提取新规 更新时间:2021年8月25日 湖南省直公积金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: (一)购买、建造、翻建、大修自住住房的; (二)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; (三)无房户支付房租的; (四)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; (五)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; (六)离休、退休的; (七)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; (八)出境定居的; (九)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,其继承人、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; (十)职工及配偶或其子女、父母遭受重大疾病或重大灾害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。 第四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(一)( 二)(三)(四)( 七)(十)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,配偶可同时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。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(五)(六)(八)(九)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,职工个人账户必须为封存状态,提取后职工个人账户同时注销。 第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: (一)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依规冻结、限制的; (二)职工及配偶因购买、建造、翻建、大修自住住房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未结清,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之外的事由提取的; (三)职工因购买、建造、翻建、大修自住住房已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2次以上,再次以购买、建造、翻建、大修自住住房为由提取的; (四)职工及配偶因购买、建造、翻建、大修第3套以上自住住房及偿还其住房贷款本息的; (五)购买、建造、翻建、大修别墅、商业用房、商住两用房、公寓等非普通住宅及偿还其房屋贷款本息的(房屋用途或性质,按购房合同或《不动产权证书》显示的为准); (六)以赠与、继承、分割、合并、交换等非购买方式取得自住住房所有权的; (七)职工及配偶在外省非户籍地、非工作地购买、建造、翻建、大修自住住房及偿还其住房贷款本息的; (八)以配偶名义在婚前购买、建造、翻建、大修自住住房的; (九)职工及配偶办理了“月对冲”还贷的; (十)职工办理了“约定提取”,在协议未终止前以偿还其他自住住房贷款本息为由提取的。 具体内容>>>《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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